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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释义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及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要他们在其中从事公务,不论被委派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依法成立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此外,贪污罪的主体还包括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所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受托以承包、租赁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其他人员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第382条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按照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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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