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东能否借款给公司 |
释义 | 股东可以借款给公司,但是由于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和股东不能混为一谈,所以公司必须做好完整的财务记录才能完成借款。在公司管理中,股东不能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第三人的利益,股东借款给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市场活动中的交易习惯进行,不得借机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公司可以侵权为由向股东提起诉讼。 一、公司债务由谁何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由滥用权利的股东在法人人格否认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怠于清算导致债权受损需要赔偿吗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解散后,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不管,甚至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条关于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清算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类似规定。 所有相关规定均是从清算组的组成、职权等方面予以规定,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缺乏明确的制裁条款和责任条款。 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后,股东往往不会主动组织清算。 债权人起诉后,有的法院判令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该判决生效后执行难度很大,几乎无法执行,即使委托有关部门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但由于这类公司经营不规范、财务不完整、股东法制观念淡薄、避债意识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前,已不能正常生产,留下一些搬不走的抵押财产,也有的公司股东躲债在外,使得强制清算不能,案件无法得到执行。 对上述情况,应当根据立法精神及侵权法律制度理论,基于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不作为的行为,认定股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侵权,引入债权侵权理论,即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本案指股东实施了妨害债权实现行为,使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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