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本报港口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我区开始实施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据了解,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度有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数字,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比2009年5月1日实施的计算标准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例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为15451元,提高1305元,农村居民为3980元,提高2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为10352元,提高725元,农村居民3231元,提高246元;丧葬费为14151元,提高1323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8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35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231元丧葬费 14151元交通事故法频道为您整理交通事故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