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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是否会侵害名誉权
释义
    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抗辩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王利明先生认为,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内容真实,正当的舆论监督,合理引用,正当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过错,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正当行使权利应具备如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正当行使权利并非都会造成对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只有在必须行使权利而且行使权利会造成对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抗辩事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对职工作出的涉及个人品德的意见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因为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意见评价本身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不应涉及名誉权的侵害问题。但是,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则可以构成侵权。在本案中,根据监理合同约定,被告认为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有权书面要求调换监理人。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作出意见评价,被告的行为是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名誉权被侵犯的,是民事权利被侵犯。此时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的损失。当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诽谤罪或者侮辱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无论是哪一类的诉讼,其中都要求被侵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一、名誉权包括隐私权吗
    名誉权是不包括隐私权的。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不能混同也不是包括和被包括的关系。二者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但名誉权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享有。
    (二)是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三)是侵害方式不同。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方式是侮辱和诽谤。
    (四)是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五)是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而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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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