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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探视权的形式如何确定
释义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的形式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的形式确定如下: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可否放弃子女探视权
    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离婚夫妻双方不可以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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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