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结果由谁来接收? |
释义 | 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发送鉴定文书,对于复杂鉴定事项可与委托人协商受理时间。委托人需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核对并记录材料信息。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鉴定机构信息、鉴定事项、费用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超出业务范围、材料不真实或鉴定要求不合法等情况。 法律分析 一、司法鉴定结果都给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如有两个委托方,应分别各发送2份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司法鉴定委托书包括哪些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 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和是否重新鉴定; 3、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基本案情; 4、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耗损的处理; 5、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结算方式;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哪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结语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委托人发送鉴定文书,如有多个委托方则分别发送。复杂或特殊鉴定事项可协商受理时间。委托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机构信息、鉴定事项、用途、要求、时限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超范围事项、虚假材料、非法用途、不符规范要求、技术能力不足、重复委托、违法情形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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