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业病的鉴定、认定、赔偿和追偿等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而对于工伤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害后遗症或者损害程度需要鉴定的,应当自病情稳定期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企业职工的查询、意见和投诉,不得超过30日;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工伤职业病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职业病的认定结果确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争议处理;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七十六条:工伤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害后遗症或者损害程度需要鉴定的,应当自病情稳定期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 总结:工伤后职业咨询的时间限制是60日。因此在此期限内,应及时进行工伤职业病的认定和鉴定等相关事宜,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争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