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益债务包括下列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一、企业宣布破产会怎样 对破产企业员工的效力 1、对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关义务。 2、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依据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 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管理人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管理人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合同,并非以管理人的名义,并且与清算无关,应当认定无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此时企业的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 1、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 2、对破产人破产前行为的约束力。(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