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长期居住户籍的所在地。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公民出外工作、上学等原因,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必须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换证、补领身份证,浪费时间,有诸多不便。本着便民原则,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安部在全国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不良信用记录,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受理异地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