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口迁移的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