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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一、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只拿佣金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1、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只拿佣金不一定会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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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