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释义 |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拓展延伸 犯人服刑期间是否享有政治参与权利? 在大多数国家,犯人在服刑期间通常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因为犯人在犯罪行为中违反了社会规范和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剥夺犯人政治权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确保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被滥用。然而,一些国家可能会对特定类别的犯人做出例外,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保留部分政治权利。总体而言,犯人在服刑期间的政治参与权利通常受到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是平衡犯人的个人权利与社会的公共利益。 结语 犯人在服刑期间通常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确保公民的选举权不被滥用。然而,一些国家对特定类别的犯人可能会做出例外,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保留部分政治权利。总体而言,犯人在服刑期间的政治参与权利通常受到限制,以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第三章 安 全 防 范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第三章 安 全 防 范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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