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 工程事放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