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民有权利发表不同的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补偿的方案经过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的农民对补偿的标准如果还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征地的机关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