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领生育待遇流程: 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并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明细清单等; 5、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据: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