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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过程是什么
释义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如下: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二、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三、 侦查
    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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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