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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外候审和取保候审
释义
    法律分析:一、性质不同
    取保候审:在家中接受接受调查,等待审判。
    保外就医:在家中或者医院服刑。保外就医期间记入刑期。
    二、适用对象不同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是未经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
    保外就医适用的对象是经过法院判决正在监狱服刑的人。
    三、适用条件不同
    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保外就医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四、法律后果不同
    取保候审:能够遵守规定的,结案后,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没收保证金,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予以逮捕。
    保外就医:医疗终结后,重新收监。下落不明的,按脱逃犯予以通缉。以非法手段骗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间不计算刑期。
    五、保证人的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人: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法规定的及时汇报。
    保外就医保证人:承担被保外就医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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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