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担保是连带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1、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约时才有履约义务,即补充;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要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在保证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提出索赔。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一般不存在连带债务,但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不具有事先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为抗辩事由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一般保函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行抗辩权,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有担保时,以担保权益为由,优先担保权益; 4、连带责任的保证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还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担保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力强,对债权人相当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保证力较弱,保证人的负担较轻。一般担保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到期时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从轻,即法院对被保证人不强制执行时,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责任较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