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5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