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诈骗罪控告书怎么写? |
释义 | 贷款诈骗罪控告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8年3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2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月19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范某某为偿还个人巨额欠款,通过不法中介人员,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向上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捷豹牌SUV轿车为名,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人民币37.1万元。嗣后,被告人范某某未按贷款协议约定将上述车辆抵押给银行,并私自转卖套取现金,实得人民币1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被告人范某某仅归还两期车贷,造成**银行贷款人民币352056.74元无法回收。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汽车销售合同、**银行出具的《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通知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向上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捷豹牌SUV轿车,并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人民币37.1万元的事实。 2、**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预期钱款说明》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仅归还两期车贷,剩余人民币35.2万余元逾期未归还。 3、证人林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王某某平安银行明细、被告人范某某建设银行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范某某未按贷款协议将汽车抵押给**银行,后将车辆私下转卖套取现金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人民币3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一、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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