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矿权注销程序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项目所在地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二)受理 1.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州、县(市)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州、县(市)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办理结果 批准同意的,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不予批准的,该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送达方式 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管理科领取相关证件。 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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