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 释义 | 一、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 (二)产品名称; (三)进口国或地区名称; (四)委托方名称; (五)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六)进口国或地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九)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 法律依据: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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