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在离婚诉讼中更改诉讼请求? |
释义 | 离婚诉讼中可变更诉讼请求,但管辖异议不受影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请求,被告可反驳或提反诉。管辖异议不改变管辖权,除非违反规定。重审或再审案件不审查管辖异议。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中能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变更: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可能的。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修改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变更请求的合理性。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来决定是否允许变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变更诉讼请求并非一定会被法院接受,因此当事人在考虑变更时应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需符合法律规定和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请求,被告可承认或反驳,还可提起反诉。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39条,法院确定管辖权后,反诉或变更请求不影响管辖,但违反管辖规定除外。法院发回或再审案件,不审查管辖异议。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可变更请求,但需满足条件。当事人应咨询律师,获取法律建议和指导,以确保变更请求的合理性和成功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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