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交易不成功时中介费能不能退 |
释义 | 买房因出卖方或买受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功时中介费不能退;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交易不成功时中介费应当退还。 一、房屋租赁中介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一般会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对真实情况的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二、居间合同的赔偿责任包含哪些内容 承担居间合同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居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居间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保密的义务的,违反该义务致使对方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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