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何时会通过手机监控公民行为 |
释义 |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采取监控手机通信行为需符合严格条件,只限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袭击等严重刑事犯罪,并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也有明确规定,保密和配合是必须遵守的原则,采集到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采取监控手机通信行为是非常严格的,需要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袭击等严重的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手段 1、技术侦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 2、技术侦查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3、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期限 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4、技术侦查适用程序 保密和配合: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所获材料的运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采取监控手机通信行为需严格审批,仅限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袭击等严重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需要,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侦查人员需保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并保密。所获材料只能用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