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造成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重要武器装备不能使用以及公共财物的重大损失等。 “特别严重后果”,指毁损特别重要武器装备的,严重毁损大量重要武器装备的,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等。 一、涉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可以上诉吗? 涉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也有上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权利? (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 (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5)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 (6)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9)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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