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确凿违法事实,有明确法定依据,罚款轻微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示证件、告知事实理由、听取陈述、填写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法》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因严重的行政违法事实的,如造成了他人严重的损失或者伤害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明确法定依据且处罚较轻微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并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详细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简易程序的认定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要求,特别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损失或伤害,还需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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