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
释义 | 1、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一是独任审判员;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三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四是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五是参与审判活动的翻译人员;六是参与审判活动的鉴定人员,以上六种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一是检察人员;二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书记员;三是参与检察活动的司法警察;四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五是参与检察活动的鉴定人,以上五种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决定 一是侦查人员;二是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员;三是参与侦查活动的翻译人员;四是参与侦查活动的鉴定人,以上四种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其他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是不得参加的。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是不得参加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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