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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查清离婚前对方存款的方法
释义
    离婚前查清对方存款的方法及离婚后对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存款如果是婚后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或诉讼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分析
    离婚之前查清对方存款的办法: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搜集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搜集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查询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请求法院至银行调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存款的分割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处理。离婚时,存款如果是婚后所得,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如果存款属于一方婚前所有,则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语
    离婚时,查清对方存款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可以通过复印或抄录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和银行卡,搜集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和存、取款凭证,以及查询对方备忘笔记中的银行账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离婚后发现此类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存款的分割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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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