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助学贷款一般什么时候扣款 |
释义 | 一般为11月中旬完成扣款。 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认可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学生、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助学贷款的流程: 1、准备材料。准备相关材料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2、审核材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3、签订合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4、合同回执寄返。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从2011年起学生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5、贷款发放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6、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贷款经办人员即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或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同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借款人所在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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