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股权转让无效多数是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及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无效多数是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在依据该规定进行转让,尤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及法律效果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欺诈行为、合同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当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法律效果一般是将其视为从未存在过,相关交易被视为无效,各方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导致其他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因此,当涉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时,各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结语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无效往往是由于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让,该《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在涉及股权转让时,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咨询专业律师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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