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黄斑病变是否合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保险合同中对既往病史作出了明确的保障承诺,被保险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并按约定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无法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黄斑病变。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与合同约定不符,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诚实信用,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2.《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情况有重大误解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人身保险金或者给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保险事故的真实情况如实说明。 4.《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