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要与人合伙做生意,需要用到夫妻共同的存款,而妻子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提出和妻子签一个借款协议,内容是丈夫用两人的存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如果生意失败的话,丈夫需还妻子10万元。最终,丈夫生意赔了,妻子让他按照协议的约定还钱,可是丈夫以这协议无效为由不给,并提出离婚。这个协议真的无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妻子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这个协议就属于这条所说的借款协议,应当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在向法院起诉时可以提交这个协议,法官会在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时考虑这个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