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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内提前辞职是否可以立即离开?
释义
    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交接工作后可离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试用期,最短15天。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延长。若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无证据支持,则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如能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则无需支付补偿。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三天通知,可随时离职,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辞职可以立马走吗
    1、试用期离职不可以马上走,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与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交接,交接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后,可以办理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规定的时间是多久
    1-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三、在试用期被辞退有经济补偿金吗
    在试用期内,若是认为员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又没有什么证据,此时辞退劳动者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要是可以证明确实是员工不满足录取条件的话,则此时辞退并不需要支付补偿。
    一般试用期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过了三天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者都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并且要求用人单位结清所有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单位辞退,可以随时离职,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工资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在交接后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试用期规定的时间一般为1-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若劳动者被辞退且没有证据支持其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若能证明员工不满足录取条件,辞退时无需支付补偿。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可以随时离职,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工资,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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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2: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