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诉讼提供哪些证据 |
释义 | 医疗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以下证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病历资料复印件、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件?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举证责任有: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应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和有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发生医疗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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