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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诉讼要提供什么证据
释义
    医疗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病历资料复印件。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一、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如何举证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二、医疗事故责任有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造成伤残达不到到底应该怎么赔偿?
    医疗事故达不到伤残应当根据实际人身损害后果赔偿。人身损害达不到伤残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这里需要注意,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是不同的。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二者有以下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
    3、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
    4、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
    5、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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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