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
释义 |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工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2、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一、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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