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法集资案件,法院审理后,欠受害者的资金,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 债权债务 。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法律客观: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