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以立法确认消防机构、消防体制重大改革。继国务院“三定”明确应急管理部职责后,正式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剥离了公安机关原消防机构及相应职能,实现了机构、职能的法律切分。其中,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主责地位,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将“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