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 |
释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医患双方应共同封存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如无法共同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于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应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拓展延伸 应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预防措施 应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预防措施包括:确保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规范的操作流程,如正确的输液、输血和注射技术;提供全面的医疗培训,确保医护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药物管理,包括正确储存、配药和使用药物;加强患者教育,告知患者关于输液、输血和注射的注意事项和可能的不良反应;建立健全的不良事件报告和追踪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后果;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医疗设备和器材的安全和有效性;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了解和应对药物安全问题。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医患双方应共同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如需检验,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合法检验机构进行。若无法共同指定,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指定。对于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应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此外,为预防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提供医疗培训、加强药物管理、加强患者教育、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追踪机制、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并与药品监管部门合作。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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