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忽职守罪,由于其多发性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都为刑法理论及实务界所高度关注。犯罪客观方面对于一切犯罪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研究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对于玩忽职守罪理论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导必定意义重大。本文主要通过对玩忽职守行为、玩忽职守罪的危害结果以及玩忽职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的分别论述来揭示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立法概述。通过对中国在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和国外对该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两方面的内容,来对玩忽职守罪在立法上客观方面的规定情况作出简要的概述,旨在为后面的具体论述做一个参照。第二部分,玩忽职守行为。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客观基础,而对于玩忽职守行为的研究首先不可回避的争论是: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是否是纯正不作为。此外,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的认定,本文认为难点在于:第一,玩忽职守行为涉及的行业、领域众多,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非常复杂,何种职责能够成为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行为的“职责”来源;第二,法律不会强迫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这种客观上的不能履行也包括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职权来履行职责;第三,对行为人在程序已到位的情形下,是否还会构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结合具体案件与行为人自身情况两方面来对此问题予以论述。第三部分,危害结果。玩忽职守罪是一种实害犯,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该部分的四点内容都是关于我国法律对玩忽职守罪危害结果规定的一些理解及争议:第一,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第二、经济损失的计算时间; 第三、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四、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第四部分,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除了具有一般犯罪因果关系的共性,还具有职务关联性,偶然因果关系的多发性,间接因果关系的常见性,多样性等自身的特性。玩忽职守行为常常与其他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因此变得复杂,本文将结合理论与具体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存在自然力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与他人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