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
释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一、应当法律援助的对象有 1、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刑事拘留时律师可不可以见面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拘留期间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委托辩护人后,辩护人有权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基于辩护权引起的延期审理。 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等为自己辩护。但在庭审中,当辩护人基于某种事由而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的,合议庭应以口头裁定的方式宣布延期审理,而不需要当事人或公诉人的提请,但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十日止,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时限,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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