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前的罪犯有哪些合法权益? |
释义 |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有权会见近亲属,并且法院应提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可以在刑场或指定场所内进行。执行前要验明正身、讯问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若发现错误,应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法院裁定。执行后应公布但不示众,书记员需记录笔录。执行后的法院应向最高法院报告,并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分析 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 1、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拓展延伸 死刑前的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措施有哪些? 死刑前的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罪犯享有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和指控的权利,包括知道他们被控以及他们可能面临的惩罚。其次,他们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与律师进行私下交流。此外,罪犯还享有公正的审判权,包括公开审判和被听证的权利。在审判过程中,他们有权提出抗辩、交互质询证人、出示证据和提出上诉。此外,罪犯还享有人道待遇的权利,包括合适的住所、饮食、医疗保健和个人安全的保障。最后,死刑前的罪犯还有权与家人和亲友进行联系,以维系人际关系。这些保障措施旨在确保罪犯在死刑执行前能够享有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 结语 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尊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并且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准许。同时,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必须提前通知同级检察院进行临场监督。在执行过程中,死刑犯应当接受审判人员的验明正身和讯问,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应当进行公布并写成笔录,同时通知罪犯的家属。这些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死刑犯的合法权益和人权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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