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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损毁为目的盗走他人财物该如何定性?
释义
    首先,应该认识到,按照有关规定,股票投资者必须先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然后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自己所开户的证券公司下达代为买进或卖出有关股票的委托指令。因此只要掌握了特定股票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信息,就可以控制、买卖、处置该投资者的股票。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事先窃获的陆某夫妇的资金账号和股票交易账户密码,非法秘密侵入并修改了股票交易账户密码,而这个密码不为被害人所知,这就等于当事人非法控制了陆某的资金和股票,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
    其次,当事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犯罪主观要件的犯罪目的,其实际查证并非易事,往往需要通过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客观行为和从相关的事实中去进行推定。推定并不是主观臆断,而必须根据既有的事实,排除得以确证的特殊例外情形,运用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式去证明犯罪的目的。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交代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从其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如事先窃取密码、修改密码等中可以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不管当事人的目的是泄愤,还是毁坏财物,都不过是推动当事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内心起因,即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这种动机目的就改变行为的盗窃性质。
    第四,窃取财物后予以毁坏,只是行为人实施盗窃后对其所取得、控制的财物的处置。这同窃取财物后把赃物卖给他人、送给他人或自己直接消费具有同样的性质。这种毁坏行为是盗窃罪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应对其进行单独的评价,因而当事人的“恶意交易”行为不构成独立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所述,行为人以损毁为目的盗走他人财物的,首先主观行为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论盗走后采取损毁还是其他处置措施,都符合“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所有”,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是否具有利用意思。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将财物盗走时已构成盗窃罪既遂,其后的毁坏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10条和第265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2、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盗财物由单位所有的,应以共同盗窃犯罪追究决定者与实施者的刑事责任;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3、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如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则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倘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行为人窃取该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此外,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牟利为目的时,才成立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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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9: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