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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从犯的从轻和减轻规定
释义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
    根据通说,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5)犯罪侵犯的对象;(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2](p278)可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将“认罪态度”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中予以考虑,由于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灵活性,引发了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模糊认识,以及“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度的严重悬殊等一系列问题。
    一、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
    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
    第二,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第四,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案件如下:
    对于未遂犯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一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重,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小;二未遂行为距离犯罪的远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越近的,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三造成损害大的,选择的未遂调节比例要小于造成损害小的情况;四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反映其主观恶性,犯罪意志越坚决,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五阻止犯罪完成客观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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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