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过程中的公司股权能否转让 |
释义 |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所以清算过程中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能否转让股权 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不能转让股权,我国法律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清算期内能否做股权转让 公司清算期内能可以做股权转让,法院清算中股东是可以转让股权的。但是清算期间要询问债权人的意见,不可随意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清算期间个人股权能否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分公司能否转让股权转让 不能,具体理由如下: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二、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综上,分公司既然没有股权,它当然不能对外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否善意取得? 可以,但要满足以下的条件:1.股权转让方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首要前提为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如果股权转让方为实际享有权利的股东,即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此时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股权受让方为善意。股权受让方未与股权转让方恶意串通,并且在磋商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无法知悉转让方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3.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此笔股权交易符合市场规律,股权转让的价格既未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亦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符合一般的市场行情。4.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务中,股权何时发生转移仍存有争议,但一般对外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内以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修改公司章程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言,一般情况下采用登记主义。风险提示: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因此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审慎考察,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可能降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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