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工资总额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资总额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从业人数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业人数,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 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量。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 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工资的构成包括: 1、基础工资; 2、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 3、效益工资; 4、浮动工资; 5、年功工资。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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