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资格。 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 合同纠纷 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 欠费业主也是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