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每人每月1260元;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9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每人每小时13元;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10元。 注意: 最低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代扣的其他款项; 4、根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