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带担保协议】关于租赁协议作担保 连带担全部责任 5月18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给李某作担保,因李某下欠原告物品租赁费,被诉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负全部清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8680元。 河南万通公司路桥工程卫辉市唐庄镇河桥工地的李某,于2004年3月11日有被告作担保在原告处租赁建筑机械,卷扬机一台,电焊机一台、钢筋弯曲机一台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每台机器,每日租赁费10元,李某当日交付押金2000元,被告为李某作了担保。截止2005年3月3日租赁费共1068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扣除押金下欠租赁费8680元。 经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李某的租赁关系,被告作担保,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予以确认。在该协议中原、被告虽就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未明确的约定,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对此应负全部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8680元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